為了保護當事人訴訟權益得以實現,促進審判調解工作,破解執行難,樹立司法權威和維護經濟秩序,市四中院在全市范圍內首次推出《關于在民商事審判財產保全中引入責任保險擔保方式的規定》與相關工作機制,有效破解跨區劃“執行難”等問題。 市四中院院長吳在存告訴記者,當前債務類糾紛案件不斷增多,為了維護自身權益,訴訟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保全的數量也在增長。但是在司法實踐中,當前司法實踐中擔保門檻過高、方式局限單一,銀行保函只有信用極好的大型公司才能申請開具,并且需要在銀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。因此,在訴訟保全中提供財產擔保往往會給當事人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,使民事訴訟保全制度成為了一項“成本高昂”的制度,也給債務人違法轉移、隱匿財產留有可乘之機,最終導致案件“執行難”問題的出現。 而市四中院本次推出的“財產保全責任險”,是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作為一種與金錢擔保、物保作用一樣的擔保物,在發生保全錯誤時,財產保全申請人依據保險產品的合約,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,保證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損失得以賠償,繼而實現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。 吳在存表示,作為一種新的保全擔保形式,保險擔保與傳統擔保相比,保險擔保賠償能力強,運作規范,保險費率低廉,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擔保,無需申請人提供同等價值的財產,手續簡便易行。 市四中院同時發布了典型案例,因民間借貸起糾紛,原告王某將廣東富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、陳某、林某告上法庭,訴前,申請人王某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,要求法院查封、凍結上述被申請人名下價值3000余萬元的財產。后由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訴訟保全責任保險,出具保單保函,為申請人提供了擔保。最終,法院經審查作出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。